(2017)鲁1302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曹淑美、解士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淑美,解士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376号原告: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沂河路与湖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田玉富,董事长。被告:曹淑美,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解士学,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费县。原告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淑美、解士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1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