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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曹淑美、解士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淑美,解士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376号原告: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沂河路与湖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田玉富,董事长。被告:曹淑美,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解士学,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费县。原告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淑美、解士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1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山东远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