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卫龙与邱燕、冯小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卫龙,冯厚祥,金有雨,冯小科,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208号申请人曾卫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冯厚祥,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金有雨,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冯小科,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邱燕,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土。申请人曾卫龙为与被申请人冯厚祥、金有雨、冯小科、邱燕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冯厚祥、金有雨、冯小科、邱燕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申请人曾卫龙及案外人陈英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3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冯厚祥、金有雨、冯小科、邱燕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冯厚祥、金有雨、冯小科、邱燕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曾卫龙及担保人陈英提供的作为担保物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