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颖云、冯爱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颖云,冯爱连,朱鹏程,孙继顺,张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朱颖云,男性,汉族,1956年11月26日出生,住高青县。申请执行人:冯爱连,女性,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住高青县。申请执行人:朱鹏程,男性,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孙继顺,男性,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庆美,女性,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颖云、冯爱连、朱鹏程与被执行人孙继顺、张庆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孙继顺、张庆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颖云、冯爱连、朱鹏程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颖云、冯爱连、朱鹏程申请执行标的52560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