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433号原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八一大街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61052457X负责人:曹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冯琳,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艳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