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小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76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勇,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南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高波,浙江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明、被告人刘小勇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高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2日至9月26日,被告人刘小勇先后5次通过QQ向余国宝(另案处理)(QQ号码24×××78)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63996条。2.2016年8月1日至9月25日,被告人刘小勇先后25次通过QQ向网名为“四海来钱”(QQ号码24×××26)的买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6310条。3.2016年9月22日至9月26日,被告人刘小勇先后5次通过QQ向网名为“牛成”(QQ号码30×××73)的买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70393条。4.2016年9月24日至9月27日,被告人刘小勇先后5次通过QQ向方某(另案处理,网名为百吉服务机构,QQ号码24×××27)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1981条。另查明,被告人刘小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约10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小勇处扣押电脑主机2台、电脑显示器2台。被告人刘小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小勇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余某、方某的证言,电话访问记录,搜查笔录,光盘,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易明细,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刘小勇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小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涉案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刘小勇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小勇有立功表现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小勇提供其他案件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明确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被告人刘小勇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在5万条以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辩护人提出本案属情节严重而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台、电脑显示器2台予以没收;被告人刘小勇犯罪所得赃款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芳人民陪审员 傅 慧人民陪审员 许兴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