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万英与被执行人张世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英,张世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吴万英,女,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开贵,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世捡,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申请执行人吴万英与被执行人张世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张世捡于2017年4月16日前归还原告吴万英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被告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涉。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9日,申请人吴万英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4执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