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景庆、杨世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庆,杨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景庆,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杨世东,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景庆与被执行人杨世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