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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源,胡定亮,刘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77号申请人:胡源,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申请人:胡定亮,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申请人:刘朝芬,女,1963年1月1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人胡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定亮、刘朝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X号房产(业务件号:权XXXXXXX)。申请人胡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房屋(合同编号:XXXXXXXXXX)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源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定亮、刘朝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X号房产(业务件号:权XXXXXXX,建筑面积:152.54平方米),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胡源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房屋(合同编号:XXXXXXXXXX,建筑面积:126.94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胡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