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卜润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卜润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619号原告: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该公司员工。被告:卜润旦,1963年5月12出生,住丰镇市。原告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卜润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内蒙古鑫阳农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娜木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