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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国水、依不拉音·司马义等骗取出境证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刚辉,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吴国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28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刚辉,男,1980年7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寰球易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因涉嫌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覃其军,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耀华,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威县,回族,初中文化,民营企业业主,住河北省威县;因涉嫌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依不拉音·司马义(曾用名张伟鑫),男,1987年8月7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维吾尔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因涉嫌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国水,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香河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北京寰球易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香河县;因涉嫌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羁押,因涉嫌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同年6月26日被逮捕;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刚辉、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吴国水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做出(2016)京010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鲁刚辉、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鲁刚辉、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审阅鲁刚辉、石耀华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间,为使阿米娜·斯迪克、米吉提·斯拉木等20余名欲偷越国(边)境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涉案人员”)达到前往沙特之目的,被告人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伙同鲁刚辉及吴国水,在北京市东城区东方银座大厦B座10B等地,采用为上述涉案人员编造虚假的身份信息,提供伪造的签证申请材料等方式,骗取沙特签证。四被告人后被抓获,被告人石耀华被抓获前已准备去公安机关投案。涉案款物已扣押、冻结。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抓获说明证实:四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情况。2.工作说明证实:涉案相关证据材料的调取情况。3.扣押清单证实:涉案相关物品的扣押情况。4.出入境人员情况统计表证实:涉案人员的出入境情况。5.涉案人员的护照及邀请函、工作证、身份证、在职证明等证实:骗取签证所用的申请材料。6.茂发国际旅行社(简称“茂发旅行社”)出具的情况说明、汇总表证实:从2014年至2015年,买买提斯依提·塔吉等23人通过北京麒麟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麒麟旅行社”)向茂发旅行社递交沙特签证申请材料,委托茂发旅行社代办沙特签证业务,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系从茂发旅行社调取的申请材料复印件。7.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鲁刚辉、吴国水电脑及U盘中鉴定出相关文件。8.涉案电脑中的出签名单及相关材料证实:涉案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身份证号码、签证类别、签证类型、送签旅行社名称、出签日期、护照收取等情况。9.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相关账户之间资金往来的情况以及账户交易信息。10.文检鉴定书证实:检材上的北京鸿图卓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天津瑞来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签证专用章印章印文均与同内容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11.北京寰球易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寰球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北京麒麟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鲁刚辉、寰球公司和麒麟旅行社的关系及寰球公司、麒麟旅行社的相关情况。1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注册登记档案、说明、营业执照、回复函、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河南合美饰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瑞来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基麦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热尼海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无公章及营业执照外借情况,未聘请过涉案新疆户籍维族员工。13.证人陈某的证言: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部在北京,有内蒙、天津、武汉等10个分公司,我公司从来没有过新疆维族人员,公司只有在与商务部合作的情况下才向境外派遣工作人员。境外国家主要有牙买加、喀麦隆等三个国家,分公司从没有向境外派遣过工作人员的情况。公司的营业执照从来没有外借过,营业执照副本没有丢失过,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间营业执照正本丢失,在2015年2月补办过营业执照正本。公司之前从未与维族人员或回族人员合作过,公司有制式的抬头纸。14.证人派祖拉·加马力的证言:我自2009年到2016年10月一直担任新疆热尼海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热尼公司”)的法人,我公司从未派遣过任何人出国,我也不认识艾山江·艾克木等人。我公司的公章都是我自己保管,2012年曾因损坏到乌市公安局补领过,但从未丢失过。我公司除了我和会计外,没人能接触到公章。15.证人李某1的证言:茂发旅行社是沙特使馆授权旅行社之一,热甫开提·尼加提、吾斯曼·麦麦提明、阿布拉·买买提、阿布都米吉提·阿布都热依木等人是通过我社办理的沙特签证,是麒麟旅行社吴国水送来的签证申请材料,这些客人的申请材料原件都送使馆,我社留存复印件。热甫开提·尼加提、阿布都米吉提·阿布都热依木有申请表、沙特公司邀请函、河南合美饰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派遣函、身份证、照片等,阿布拉·买买提有申请表、沙特公司邀请函、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派遣函、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吾斯曼·麦麦提明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我社还未找到。送签的时间都是2014年12月和今年年初,4人都获签了,我们向麒麟旅行社收取每人550元人民币。麒麟旅行社的经理叫鲁刚辉,他自称这些新疆维族客人都是1名叫石耀华的男子的客源。16.证人尼加提·吐尔逊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我一共帮助约12人办理了去沙特的签证。我就是通过石耀华、石耀辉为这些人办理的沙特签证。除了我、我儿子、我姐姐和朋友麦麦提明和儿子,其他人只交了护照、照片,各种材料和境外邀请函都由石耀华准备。我们这5人每人费用3000元,其他每人5000元,都是通过我交给石耀华,这是石耀华定的价,我中间没加钱。钱有的是在北京给他的现金,有的是银行转账。17.证人吾斯曼·麦麦提明的证言:在2014年9月底10月初的时候,我跟尼加提·吐尔逊说我想去沙特考察生意,希望他能帮我办沙特签证,他说用他公司的名义为我办理,费用为3000元,需要提供的材料就是护照、2张2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由于我是个体户,无法办理去沙特的签证,并且我也不懂如何办理,才找他帮忙。我爸爸麦麦提明·坎吉的护照和沙特的签证也都是通过尼加提·吐尔逊办的。钱是我亲自去他公司交的,他公司的会计居来提还给我开了收据。至于尼加提·吐尔逊的公司是否为专门办理签证的公司我不是很清楚,我爸爸是去沙特玩。18.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开始,我给石耀华跑签证的事,听他指挥,他让我主要准备资料、送资料或者取资料。有时还会让我把客人护照直接送到北京市东城区东方银座大厦B座10B的1个办公室,交给“小吴”(吴国水)或者“依不”(依不拉音·司马义)。石耀华说新疆维族人的签证不好办,石耀华给了一些国内公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和派遣函模板,教我按模板的样子,把每个需要办签证的客户的名字替换进去,然后打印出来,还有一些沙特公司的邀请函,是石耀华自己去联系并购买后,告诉我账号和密码,我登陆沙特政府查询邀请函的网站打印出来。他还给我了1份机票行程单的电子模板,让我把客人的信息编写进去,一起打印出来。我把这3种材料打印出来,和客人的护照及照片一起送到沙特使馆指定的签证代理公司去,等结果出来了,再去取回来。石耀华是我老板,每月给我开固定工资,他先跟客户联系,之后把我的电话给客人,客人再跟我联系,把他们的护照寄给我,我收到护照后,再按老板指示,准备材料送到签证公司,或者送到“小吴”或“依不”的手中。“依不”会在电话里让我直接给“小吴”。我感觉“小吴”跟我一样,都是准备资料和跑腿的。准备材料的这些客人都不是材料上这些公司的,名字都是我编上去的,给客人准备好资料,需要找到相应公司名称的公章盖印,这些公章平时都在“小吴”和“依不”的手里,我不知道这些印章哪来的,感觉不是真的,因为他们手里有好多章。19.证人李某2、赵某、李某3的证言:沙特签证由鲁刚辉直接负责,吴国水负责沙特签证的做、送、取,依不拉音·司马义经常去鲁刚辉的公司,吴国水那有其他单位的公章,石耀华带来了不少客人。20.被告人鲁刚辉的供述:2014年9月左右,石耀华和依不拉音·司马义给我打电话说他们那里有些新疆客人,问我能不能帮忙办沙特签证,我同意了。过了几天,1个小姑娘来到我东方银座B座的办公室,说她是石耀华派来给我送新疆客人护照的,当时依不拉音·司马义也在我办公室,依不拉音·司马义接待了她,大约有七八十本护照,有新疆维族人的也有甘肃、宁夏回族人的,她还拿了一些已经做好的外方公司邀请函、一部分做好的客人的在职证明,还有四五个单位公章。后来依不拉音·司马义把这些材料整理清点了交给我。她来之前石耀华和我通过电话,外方单位邀请函和在职证明石耀华都可以提供,还说这些刻着单位名称的公章是用来给客人继续做在职证明的,让我把客人的在职证明打印出来,盖上章就行了。收到这些材料后,我安排杨占宏按照之前石耀华的安排,把资料送往中智国际商务发展中心和北京鑫海国际旅行社。有些护照没签成功,石耀华将那些护照拿走了。10月下旬,石耀华派不同的人往我这送客户护照和材料,总共又收过100多本,都是回族人和新疆维族人,我安排杨占宏和吴国水整理材料,杨占宏辞职后,由吴国水继续整理。有些客户缺在职证明的,我就让吴国水先打印出电子版,再盖上之前石耀华送来的那些章。这100多本都送的是茂发旅行社,安排吴国水送和取的,都是按石耀华安排的。收费这块,如果石耀华的客户资料全齐,每人我收1400多元,包括555元沙特签证费、550元的外方邀请函、还剩300多元是我自己挣的,如果石耀华提供外方邀请函,我就只收850多元。我每个客人挣石耀华300多元的代送费。外方邀请函是从网上与沙特那边的人联系购买的,每个480元至600元不等。我、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的客人的工作证都是我出,电脑上有模板,我让吴国水在电脑上输入客人信息,出个复印件就行了。依不拉音·司马义的客户除了护照外,其他证明如外方邀请函和中国的在职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还有工作证都是我出。我和石耀华间的账目往来也都是通过依不拉音·司马义。我们这些客户的在职证明都是假的。给客户开在职证明的公章一般都是由石耀华的人带到我办公室的,大约十几枚,第1次是2014年夏天,1个小姑娘送来四五个公章,第2次是2014年10月石耀华公司的1个男的又送来一些公章,第3次我印象中是12月,石耀华公司的另1个男的送来一些公章和营业执照。开始不知道新疆维族客人去沙特做什么,后来才知道他们一般都是出去朝觐的,根本不是出去做商务的。21.被告人石耀华的供述:2014年初,新疆朋友尼加提跟我咨询办理沙特签证的事情,他说很多新疆维族朋友想去沙特,我答应了,我告诉他费用是3000元至10000元不等,这样尼加提陆陆续续向我介绍了三四十名维族客人,此外通过他们朋友介绍又有二三十人。他们都来自喀什、和田及乌鲁木齐。我先让客人将护照、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寄到北京市大兴区绿地财富中心1718号,由刘子浩收,有时寄到王某的暂住地像素小区,也有任鹏宇收,然后他们会将东西送到银座B座10B的麒麟旅行社,我联系麒麟旅行社的鲁刚辉帮助制作签证材料,材料包括国内公司的派遣函、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邀请函。这些维族客人在当地没有什么正式单位,鲁刚辉就用原来客户留下的材料对他们进行包装。我也向鲁刚辉提供过2家公司的信息,1家是恒油财智商务服务(北京)中心,另外1家是青岛基麦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鲁刚辉做好材料后让他的员工吴国水送至沙特使馆指定的茂发旅行社、鑫海旅行社、综艺环球旅行社、中智旅行社申请签证,据我了解给茂发旅行社送的最多。境外邀请函是在QQ群里购买的,我跟鲁刚辉都买过,他买的多,价格是500至600元每份。把客人护照信息及包装的身份发过去,办好后,他们会给我们发个ID号码,我们登陆沙特的网站把邀请函打印出来。最后签证下来了,我通知新疆的朋友向我农行卡内转账,钱到后,我跟鲁刚辉分别将护照寄给新疆的客人。尼加提给我介绍的客人大部分都是尼加提给我转的账。沙特使馆指定的旅行社办理沙特商务签证的费用是每份555元,鲁刚辉在此基础上加收100元至200元的材料制作费及500多元的购买邀请函的费用,大概向我收1000多元。然后我向客人收3000至10000元。我跟鲁刚辉是通过依不拉音·司马义认识的,他也自己单干找客源,通过鲁刚辉那边做材料送签。他一开始不太懂如何办理沙特签证,经常向我咨询,所以他每做1个客人会给我2000至3000元咨询费,转到我那张农行卡里。我不知道鲁刚辉办理沙特签证材料中邀请函及以公司名字出具的公章哪来的,依不提供的维族客人和我找的维族客人,我都交给鲁刚辉去做,中间的一切手续都由鲁刚辉完成,我只收取中间的手续费。我与鲁刚辉之间很少有账务往来,大部分是通过依不拉音·司马义用银行卡转账来结账。鲁刚辉为客人制作假的送签材料的事情我们都是清楚的,因为有些申请签证客人的材料手续并不全,我们这边代收一些费用,再由鲁刚辉那边来帮客人把手续都准备齐全了。我应该没有向鲁刚辉提供伪造的送签材料和手续,鲁刚辉公司假的公章是谁的我不清楚,也没有让人给鲁刚辉送过办理签证的假的材料手续和公章。具体依不拉音·司马义和鲁刚辉怎么结算我不清楚。鲁刚辉所出具的中方派遣函及相应的公章肯定是假的,我觉得这些都是行业潜规则。22.被告人依不拉音·司马义的供述:石耀华和鲁刚辉合作,可以利用鲁刚辉往沙特使馆送签,鲁刚辉可以利用石耀华办沙特签证的渠道。从2014年起,石耀华就派他公司的人去鲁刚辉的办公室送一些客人的护照,我在那见过。除了客人的护照,石耀华还会准备客人的沙特邀请函和营业执照、在职证明等材料。后来石耀华公司有的人不干了,石耀华就和鲁刚辉联系,让鲁刚辉这边给客人出中方在职证明和营业执照之类的,鲁刚辉也同意了。然后,石耀华送给鲁刚辉1纸箱的东西,有客人的护照,还有一些中方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等。在职证明就是鲁刚辉打出1个电子版的工作在职证明,然后用石耀华给的公章盖上。石耀华后来自己雇了些员工自己出中方在职证明。我给鲁刚辉差不多介绍了有二三十个新疆客人,都签出来了,我的客人一般只交护照,鲁刚辉那边帮忙做中方在职证明和营业执照,还有外方邀请函和营业执照。在职证明都是随便找1个公司的公章盖上的。我给石耀华介绍过几名沙特劳务签证,他有指标,每人我给了他3万元人民币。石耀华与鲁刚辉之间是通过我来结账,因为鲁刚辉认为石耀华不靠谱,我跟鲁刚辉之间有时是现金结算,有时是银行转账,我跟石耀华也一样。我通过他们帮客人办签证一共挣了几万元钱。我收客人每人3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不等,因为每个客人情况不一样。这些新疆人去沙特的目的基本都是去朝觐。23.被告人吴国水的供述:我是2014年8月到现在的寰球公司(麒麟旅行社)上班的,公司老板叫鲁刚辉,我刚到公司鲁刚辉就让我负责沙特的签证业务,主要就是为申请签证的客户准备、整理签证材料,并把这些材料送到沙特使馆指定的签证公司。我大部分时间是往茂发旅行社递送材料,偶尔也会去鑫海旅行社。到我手里的维族客户,大部分是“石总”送来的,石耀华一般是让他手底下的“小刘”和王某把客人的护照和申请材料送过来,有时用快递。有时候石耀华送来的客人基本上只有护照、身份证复印件和几张照片,其余的材料什么都没有。这时我就会给客人制作中方公司派遣证和境外邀请函、机票预订单和工作证等材料。我公司的办公桌下有很多公章,我的电脑里还有这些公章对应公司名称的“中方派遣函”模板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这些都是我刚来公司时鲁刚辉交给我的,他叫我用这些给出具不了中方派遣函的客人制作假的派遣函,这样以这些公司的名义申请沙特签证才能获批。制作时,石耀华或者鲁刚辉会特别叮嘱我把客人往销售或者市场之类的职务上安排。在拿到客户护照后,我会从公司派遣函模板里选择1个模板,把客人的个人信息填写进去,然后找到对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章,把公章盖在这些材料上。至于境外邀请函,如果石耀华那里提供不了,我就会根据鲁刚辉的指示,从1个境外人那里用500元购买。至于机票预订单,我就是用客人的信息在航空公司网站上随便订1张机票,然后把预订信息打印出来,之后再取消机票。买邀请函的QQ号是鲁刚辉给我的,我从那购买邀请函,上面是阿拉伯语,我用我的这个邮箱接收邀请函。购买邀请函都是用鲁刚辉的农行卡支付,对方账号我没记住,但名字显示的是马俊。为客人制作的材料都是假的,我没见过他们,也不知道他们真实情况,这些公司及职务都是我给他们安排的,他们并不在这些公司。具体做了多少假材料,我也记不住了,有时石耀华送来的材料除了护照、身份证复印件外,其他都没有,材料就由我来做,有时材料是全的,我认为这些材料就是他做的。给石耀华的客人制作假的中方派遣证主要使用的公章有“中外天利”、“河南合美饰景”、“青岛基麦琳”等。我们公司一共5人,我,老板鲁刚辉,李某3,赵某,李某2,不过后3人没有做假材料的行为。我们那还有一个叫依不拉音·司马义的,他不是我们公司员工,经常往我们这边送沙特签证的客人,我一入职他就经常来。依不拉音·司马义也是干签证业务的,他给我送的客人大部分除了护照啥也没有,这时我也需要做材料。他和石耀华、鲁刚辉关系挺好,经常听他提到石耀华。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伙同鲁刚辉及吴国水,以经贸往来等名义,编造出境事由、相关证明及身份信息骗取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其行为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处罚。四被告人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无充分证据证实涉案签证均已骗得,因此,四被告人具有未遂情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鲁刚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耀华是在准备去投案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可视为其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依不拉音·司马义、吴国水尚能承认基本犯罪事实,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国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能主动缴纳罚金,在量刑时酌予从轻考虑。判决:一、被告人鲁刚辉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石耀华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依不拉音·司马义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四、被告人吴国水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未随案移送电脑二台、纸质材料一份、印章十六枚、U盘一个、营业执照五份等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六、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鲁刚辉、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银行账户内资金,予以解冻。鲁刚辉的上诉理由为,其没有骗取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意图,且系犯罪中止,原判量刑过重。鲁刚辉的辩护人认为,鲁刚辉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即便法院认定有罪,鲁刚辉系从犯,且系犯罪中止,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实供述罪行,主动缴纳罚金,原判量刑过重。石耀华的上诉理由为,其系自首,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石耀华的辩护人认为,石耀华系自首,且真诚悔罪,原判量刑过重。依不拉音·司马义的上诉理由为,其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原判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鲁刚辉、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吴国水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证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经一审法院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鲁刚辉、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及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刚辉、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及原审被告人吴国水以经贸往来等名义,编造出境事由、相关证明及身份信息骗取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其行为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四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均能主动缴纳罚金,石耀华可视为自首,鲁刚辉、依不拉音·司马义、吴国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吴国水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情节,依法对鲁刚辉、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从轻处罚,对吴国水减轻处罚。关于鲁刚辉所提其没有骗取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意图,依不拉音·司马义所提其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上诉理由,以及鲁刚辉辩护人所提鲁刚辉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鲁刚辉、依不拉音·司马义所实施的行为持续时间,行为方式、手段,涉案人员人数、身份、去向等因素,可以认定鲁刚辉、依不拉音·司马义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其行为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定罪并科以相应的刑罚,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鲁刚辉及其辩护人所提鲁刚辉系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鲁刚辉辩护人另提鲁刚辉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鲁刚辉系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并非系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故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鲁刚辉、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以及鲁刚辉、石耀华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经认定石耀华系自首,且综合考虑本案系犯罪未遂、上述各被告人能主动缴纳罚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对鲁刚辉、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均依法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鲁刚辉、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吴国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扣押和冻结的款物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刚辉、石耀华、依不拉音·司马义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东审判员  刘克河审判员  朱洪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