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旭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16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旭宏,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旭宏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郑旭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郑旭宏与朋友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商业广场碳烤羊腿大排档吃宵夜时,看到被害人赵某将一个黑色挂包(内有苹果7PLUS手机1台,OPPO手机1台,现金1350元及银行卡、证件等物品)放在旁边3号桌座椅后离开,郑旭宏趁无人之机将该挂包盗走。后赵某追出店外,在郑旭宏的汽车上将挂包取回并报警,郑旭宏被到场民警抓获。经鉴定,苹果7PLUS手机价值6353.6元;OPPO手机价值2659.05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郑旭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旭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旭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旭宏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谅解书查明,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郑旭宏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旭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郑旭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旭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婉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