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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段后军与何仕玲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后军,何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段后军,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何仕玲,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段后军和何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仕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段后军人民币245787.67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何仕玲未履行义务,段后军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何仕玲支付245787.67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何仕玲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仕玲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未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于2017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段后军245787.67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何仕玲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