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熊某、杨某、杨某1、席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杨某,杨某1,席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2刑初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女,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住安新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8月15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该村。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1,男,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该村。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席某,男,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新县,住安新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8月15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安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席某、杨某、杨某1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17年4月13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杨某、杨某1、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通过微信渠道,向席某、杨某等人购入假冒“中华”、“云烟”、“玉溪”等多种品牌香烟,后又通过微信渠道向他人销售,非法销售金额18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熊某假冒玉溪、中华、苏某、牡丹等品牌香烟246.2条。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品牌卷烟价值人民币50926.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席某、杨某的供述,证人张某、刘某的证言,安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销售记录明细、记录本二个,安新县烟草专卖局的证明,安新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安新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涉案卷烟价格证明的通知,安新县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案件处理审批表、检查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询问笔录、案件移送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送达证,网络案件调查报告、证据复制(提取)单、移送财物清单、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杨某1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从河北省舞阳县及网上购买假冒的“中华”、“云烟”、“玉溪”等多种品牌香烟,后通过微信渠道向他人销售。2016年6月1日,公安机关扣押杨某、杨某1假冒“中华”、“云烟”、“玉溪”等品牌卷烟1668.3条,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品牌卷烟价值人民币2063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杨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熊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安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安新县公安局搜查证,安新县公安局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保定市烟草专卖局证明,安新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安新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涉案卷烟价格证明的通知,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三、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席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通过微信渠道,向他人销售假冒“中华”、“云烟”、“玉溪”等多种品牌的国产卷烟和外国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55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席某假冒“中华”、“云烟”、“玉溪”、“鸭绿江”等品牌卷烟129.4条,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品牌卷烟价值人民币16966.1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熊某的供述,证人郭某、谷某的证言,安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安新县烟草专卖局的证明,安新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安新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涉案卷烟价格证明的通知,微信交易记录,安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账号为137××××1888/137××××1150/153××××5789/151××××4298等的注册信息、登陆日志、交易记录、账户明细、转账明细,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区分局九洪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绩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安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说明,光盘,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杨某、杨某1、席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销售卷烟及假冒劣质香烟,其中熊某涉案价值23万余元,杨某、杨某1涉案价值20余万元,席某涉案价值7万余元,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杨某、杨某1、席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杨某1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杨某、杨某1、席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四被告人被扣押的烟草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四被告人被扣押的烟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敏代理审判员 贾会茹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雪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