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禹城市莒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禹城市莒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80号申请人齐河县鸿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洪士。被申请人禹城市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禹城市莒镇乡莒镇街。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莒镇乡财政所账户存款1200000,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期间不准支取、转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