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峰与被告张玉春、姜永畔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峰,张玉春,姜永畔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284号原告:王俊峰,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玉春,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姜永畔,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王俊峰与被告张玉春、姜永畔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峰撤回对被告张玉春、姜永畔的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