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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42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平潭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被逮捕,2015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游品梁,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何青华,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2月4日作出(2016)闽0128刑初8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林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1511.17元予以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林某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刑初8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燕芳审 判 员  张 晓代理审判员  李平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记员郑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