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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宇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仕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宇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仕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958号原告:重庆宇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47号负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0949933-9。法定代表人:丁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仕旺,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仕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宇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宇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雅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