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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鹿庆喜与被申请执行人付志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庆喜,付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227号申请执行人:鹿庆喜。被申请执行人:付志全。申请执行人鹿庆喜与被申请执行人付志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辽1322民初169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2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小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