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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6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杨秀娟、朱绍云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秀娟,朱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立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希林、谢鸿翔,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秀娟,女,1979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朱绍云,男,1983年11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北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杨秀娟、朱绍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秀娟在丘北县锦屏镇石缸坝新城区丘城金界隔壁中汇园小区1幢D7号房屋﹝房产证号:00032090﹞,现因短时内无法变现,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