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鲁宏涛与刘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宏涛,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鲁宏涛,男,生于1985年2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建,男,生于1979年12月26日,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鲁宏涛与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茂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