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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执3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孙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孙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3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银天大厦。负责人:伍演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靖,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土记,广东盈辉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孙望,男,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广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3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所确定:被执行人孙望确认计算至2016年8月14日止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5729.43元、滞纳金20643.65元、利息43536.86元,共459909.94元。被执行人孙望同意从2016年8月15日起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滞纳金和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上述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被执行人孙望分六期偿还:第一期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40000元;第二期于2016年10月31日还40000元;第三期于2016年11月30日还40000元;第四期于2016年12月31日还40000元;第五期于2017年1月31日还40000元;第六期于2017年2月28日���还清剩余欠款本金、滞纳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孙望支付律师费26759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并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196元。上述款项合共30955元,被执行人孙望分三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第一期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10000元,第二期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10000元,第三期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若被执行人孙望违约,未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可要求被执行人孙望一次性还清全部款项。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34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招跃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