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亓恩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亓恩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351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俭,董事长。被告:亓恩亮,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亓恩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0元,减半收取人民1235元,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