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石克兴与陶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克兴,陶一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805号原告:石克兴,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陶一鸣,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克兴与被告陶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克兴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克兴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克兴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