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艾溪湖支行与江西杨门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艾溪湖支行,江西杨门实业有限公司,杨玲,杨志强,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艾溪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19号京东天虹旁。被执行人:江西杨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29-910室(第9层)。法定代表人;杨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玲,女,汉族,1976年5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杨志强,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杨刚,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艾溪湖支行申请执行江西杨门实业有限公司、杨玲、杨志强、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88号莱茵半岛40号公寓楼305室房产。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西桃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杨门实业有限公司、杨玲、杨志强、杨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杨门实业有限公司、杨玲、杨志强、杨刚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江西杨门实业有限公司、杨玲、杨志强、杨刚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88号莱茵半岛40号公寓楼305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