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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吴其蓉与谢召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蓉,谢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54号申请人执行人吴其蓉,女,194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谢召芳,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7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其蓉与被执行人谢召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