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满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满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725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审判庭。被执行人:兰满芳,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因被执行人兰满芳未主动履行生效的(2016)永民初字第325号判决书确定负担案件受理费973.5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兰满芳所有的价值1023.5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舒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