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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0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敬贤与天恒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贤,天恒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459号之一原告:张敬贤,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告:天恒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604、2605单元。主要负责人:吴昆。原告张敬贤诉被告天恒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敬贤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贤撤诉。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连永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