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建成与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成,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724号原告:蔡建成,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富裕路南延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纪锦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成诉被告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成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昆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新颖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