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严章庆与丁德华、胡艳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章庆,丁德华,胡艳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严章庆,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丁德华,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胡艳群,女,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章庆与被执行人丁德华、胡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丁德华、胡艳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德华、胡艳群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德华、胡艳群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2016)赣0702民初81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赣0702执保1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德华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南大道×号江湾帝都(×期)赣州商贸城××××室(权证号:××××)、××××室(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丁德华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号江湾帝都(×期)赣州商贸城××××室(权证号:××××)、××××室(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联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