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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桂良、朱庆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良,朱庆珍,殷广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2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良,男,汉族,1957年10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朱庆珍,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殷广雷,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良与被执行人朱庆珍、殷广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庆珍交纳执行款20700.00元(含执行费400元),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