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黄某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许某,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2016)皖1204民初21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借款及利息尚未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