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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诉李*、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874号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天心丽城。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三湘中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丽发新城,系李*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李*与被告李*、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撤回对李*、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审判员  管奕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贝贝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