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济南聚昌塑胶有限公司、南京赛琪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聚昌塑胶有限公司,南京赛琪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聚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青野村青阳河岸。法定代表人:袭祥峰,经理。被执行人:南京赛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翁家营村刘家港8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聚昌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赛琪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聚昌塑胶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181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南京赛琪包装有限公司75600元及利息。进入执行后,依法向南京赛琪包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查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南京赛琪包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或证据。本��已将南京赛琪包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