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异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中青创业有限公司,鼎鑫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158号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付春玲,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奇川,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原名称:北京市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号。负责人:韩军,行长。被执行人:中青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宗文。被执行人:鼎鑫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甲×××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强。本院在执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原名称:北京市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青创业有限公司、鼎鑫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06)二中执字第231号]过程中,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变更其为(2006)二中执字第23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涛审判员 连 强审判员 侯成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