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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永宏、王玉荣与海静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宏,王玉荣,海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宏,住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王玉荣,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海静文,住呼和浩特市。杨永宏、王玉荣申请强制执行海静文一案,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作出的(2016)呼仲执证内字第12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云审判员 张俊敏审判员 张朝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