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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房丽芳、张保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丽芳,张保建,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123号申请人:房丽芳,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张保建,男,1990年2月6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魏县,系冀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被申请人:李坤,男,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系冀D×××××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申请人房丽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保建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房丽芳以现金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房丽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保建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校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