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冼锦恒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冼锦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516号罪犯冼锦恒,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梧州市蝶山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梧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冼锦恒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8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25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32年11月24日止。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冼锦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217.67分,悔改表现突出,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冼锦恒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冼锦恒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冼锦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