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陈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226号原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杨柳坝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786683890。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四国,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宝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史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