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少文、汤连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少文,汤连荣,张文英,张承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薛少文被执行人:汤连荣被执行人:张文英被执行人:张承叶薛少文申请汤连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5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圣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