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秋平与赵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平,赵岩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24号原告李秋平,女,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赵岩岩,女,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平诉被告赵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李秋平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倪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