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5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宝财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王宝财,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郜秀敏与王宝财借款合同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王宝财在西安市高陵县城一中路北侧昭慧新城(泾渭上城)第64幢2单元2层12号抵押房产(产权证号:西房权证高字第201208282**号),正在处理中,抵押物处理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