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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冷桂云与侯玉国、范中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桂云,侯玉国,范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冷桂云,女,1954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侯玉国,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范中杰,女,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同,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冷桂云与被执行人侯玉国、范中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它可以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春光代理审判员  周和颖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