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文清、福建省三川铝业有限公司等与李金林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清,李金林,福建省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清,男,1950年2月2日出生,福建省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6)。委托代理人杨明宇,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飞燕,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林,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天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刘新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侍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建省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五里亭。法定代表人林文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明宇,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飞燕,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建省三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五里亭。法定代表人林珍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宇,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飞燕,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文清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林、原审被告福建省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三川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林文清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向上诉人林文清寄送了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查,2017年6月16日上诉人签收了该通知,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的规定,上诉人提出上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曹玉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衣芮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