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0执120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住新乐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30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马利社有存款已强制扣划,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30执1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金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