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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芜湖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美吉尔家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美吉尔家居有限公司,芜湖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美吉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祥和路。法定代表人:刘海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梁工业园服务中心6#厂房。法定代表人:厉少阳,总经理。上诉人安徽美吉尔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万成新材料有��公司(以下简称“万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291民初1291号之一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美吉尔公司上诉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为上诉人处(即安徽省肥东县),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肥东县,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万成公司诉请美吉尔公司给付货款,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万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应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万成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万成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诉符合法律规定,美吉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