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艳与李春成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李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380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59年6月28日生,汉族,平房工商分局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李春成,男,1959年10月17日生,汉族,哈尔滨公安局平房分局民警。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380号王艳与李春成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中,执行到位19500元,已将被执行人账户冻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991号民事解调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