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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胡德敬、范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敬,范永辉,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胡德敬,男,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济南市金融办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范永辉,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于波,女,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工商银行高新支行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德敬与被执行人范永辉、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振龙审 判 员  张永安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