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侯马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芳芳,侯马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芳芳,女性,1969年1月2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侯马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芳芳与侯马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马市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本院已向有关部门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于办理,本案执行标的违约金36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081执13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宗承宝审判员 王保国审判员 郭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