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军良贵阳市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03号张军良: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刑终3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陈某1两家因土地纠纷长期存在矛盾,2010年9月28日,双方又因土地问题再次发生争执,互殴过程中,你致陈某1轻伤。上述事实有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2、陈某3、周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物证作案工具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