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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金梅与张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梅,张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1806号原告:何金梅,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滨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853950470R(1-1)。主要负责人:吴亚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金梅与被告张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金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被告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金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各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1279.29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5日9时35分,张峰驾驶皖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枞阳县枞阳镇月牙湖小区路段,超越同向许实中驾驶的皖H×××××号二轮摩托车时,刮倒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上乘坐人何金梅(许实中之妻)及何金梅怀抱的许梦瑜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峰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何金梅受伤后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头面部及右侧臀部挫伤。住院21天,共花去医疗费8871.69元。2017年5月10日,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金梅因交通事故致多枚牙齿松动、折断,后期需行烤瓷牙修复治疗,修复费用为10颗×1000元/颗×3次=30000元;误工期为伤后60日,护理期为伤后21日,营养期为伤后21日。何金梅支付鉴定费1600元。皖G×××××号小型普��客车为张峰所有,该车在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何金梅主张的具体损失为:1、医疗费38871.69元(含后续医疗费3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30元/天×21天);3、营养费630元(30元/天×21天);4、护理费2394元(114元/天×21天);5、误工费5133.60元(85.56元/天×60天);6、交通费420元;7、鉴定费1600元;8、摩托车维修费1600元。合计51279.29元。张峰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对何金梅主张的赔偿无异议���何金梅的全部损失由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张峰与何金梅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了何金梅医疗费700元,双方约定张峰不再承担任何费用。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辩称,1.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及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何金梅主张的医疗费中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后续医疗费过高,“三期”时间过长,不符合何金梅的伤情,请求法庭依法核减。交通费认可200元。摩托车维修损失不应支持,何金梅未提供摩托车行驶证,不能证明摩托车为其本人所有;3.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辩称,何金梅的医疗费中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因该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名目及价值,故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何金梅的后续医疗费及“三期”系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亦未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17]法临鉴字第8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对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要求核减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何金梅主张的摩托车维修费,何金梅提供证据证明该摩托车系其与丈夫许实中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提供了维修费发票,故对其主张该财产损失应予支持;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未提供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由投保人签字盖章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保险人告知书,不能证明其就保险合同中上述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故对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何金梅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根据其就医的时间、地点、路程等酌情认定为3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或不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张峰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金梅受伤,何金梅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何金梅的相关损失本院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认定如下:1、医疗费38871.69元(含后续医疗费3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30元/天×21天);3、营养费630元(30元/天×21天);4、护理费2394元(114元/天×21天);5、误工费5133.60元(85.56元/天×60天);6、交通费300元;7、鉴定费1600元;8、摩托车维修费1600元。以上损失合计51159.29元。何金梅的经济损失属交强险医疗费项下40131.69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费),属伤残赔偿金项下9427.60元,财产项下1600元。皖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本起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应由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何金梅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9427.60元,财产损失1600元,合计21027.60元。何金梅的医疗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30131.69元(40131.69元-10000元),皖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民财险枞阳支公司还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张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该公司在该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金梅各项经济损失51159.29元;二、驳回原告何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计54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负担200元,何金梅负担3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吴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旺花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